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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释义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1941年11月23日由边区行署公布。共4章18条。第一章规定了本条例主旨是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团结抗日。第二章保障抗日人民之居住行动自由权。规定除汉奸外,若非私自移往敌区,均有任何人不得干涉的居住行动自由权,不得滥行拘捕或故意留难没收财物,违者依法惩办。第三章保障人民抗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自由权。规定除汉奸及汉奸嫌疑者外,上述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但出版刊物及组织结社集会须向县政府或专员公署登记立案。各抗日党派合法存在,人民自由参加,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第四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财产买卖自由权。规定除现行犯、军事犯或敌探外,军队与民众团体无逮捕权;县政府有直接逮捕权,军队须逮捕军事案犯须通过县政府,不得直接逮捕;不得假借任何名义私行拷打捆绑处罚;死刑须专员公署复判,边区行署批准方得执行,违犯上述规定,不论何人以反坐论罪;拘捕的人犯除战争情况外,应于24小时内审讯; 人民有权就财产损害向行署、专员公署及县政府控告,有权依法自由处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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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