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许可证管理之诉兽药许可证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不予发证的决定或不予答复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不予发证的决定或不予答复不服,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