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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兽药许可证管理之诉
释义

兽药许可证管理之诉

兽药许可证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不予发证的决定或不予答复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不予发证的决定或不予答复不服,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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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