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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释义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央领导机关,1954年宪法实施之前的称谓。从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司法部演变而来的。1931年至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下设司法人民委员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1935年中央工农红军经长征到达陕北后,1936年成立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西北办事处,下设司法部。1937年为促进国共合作,司法部随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的撤销而撤销。全国解放战争后期,一些解放区人民政府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1月1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9月,根据宪法规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59年4月被撤销。这一时期司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主管有关司法机关的思想建设;主管下级法院的设置、编制、内部机构及其制度建设,督促所属下级法院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主持并组织对所属下级法院的全面检查工作;协助党政机关了解和调查应由自己管理的司法干部,组织和领导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轮训工作,培养和表扬优秀司法工作者:负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司法机关和律师组织对社会的司法宣传工作;研究和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的工作以及法院档案、赃物、证物的管理工作;司法统计、法令编纂和司法财务等工作;负责犯人改造监管机关的设置、废止、合并和指导、监督事项。关于监狱管理事项,根据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司法部初建时的机构设置为1厅4司1室,即:办公厅,负责机关的文书、人事、行政等事务;第一司,主管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和律师、公证等事务;第二司,主管司法干部的教育训练;第三司,主管狱政工作;第四司,主管法制宣传和视察工作;专门委员室,为专门委员议事机构。1950年、1952年、1953年,对机构设置先后作了调整。195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1厅6司1处1室,即: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运输法院管理司(即专门法院管理司)、法令编纂司、财务处、人事接待处。其中运输法院管理司于1957年8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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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