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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的特点和双方的义务是什么
释义

1。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租赁合同是双向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与租赁物使用权的转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取得租金是出租人租赁该物的目的。租赁合同是允诺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取决于租赁财产的交付。只要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需要交付占有物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交付占有不需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使其处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状态。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承租人有权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起使用租赁物。
    

2。租赁合同为连续合同。在租赁物存续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如果质量下降,承租人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将受到损害,承租人应保持、修理并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但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由承租人修理或者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除外。
    

3。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按照约定为承租人使用和受益,即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约定的用途。
    

4。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不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租赁权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终了、租赁期届满时、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结束。”
    

租金是使用租赁财产所得的价格,通常以货币表示。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作为租金的,也是必要的,但承租人的服务不得作为租金。约定使用标的物所得的成本为一方支付的劳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租赁关系。租赁金额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无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租金虽然是租赁物使用所得的价款,但因承租人自身原因,租赁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成为使用所得的,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灭失的,承租人可以因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而要求减少灭失部分的租金。租赁物的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按次足额支付租金。它不能只付一部分租金,却拖欠了一部分。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对迟延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
    

2。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约。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尚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因正常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实际上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约。承租人应当在妥善管理人的照料下妥善保管租赁物,因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进或增加其他内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和添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一)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和防止损害的;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时救济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归还租约。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归还的,构成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不附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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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