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1) 租房权。这是基于所有权的权利。这是合法的权利。(二)收取租金的权利,是合同产生的权利。(三)保障租赁住房的合理使用权。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行使修缮、扩建的决定权。定期行使对出租房屋的检查权。(四)提前收回业主住所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理由是一致的或者明显合理的,应该是允许的。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对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收回18岁以下儿童的住所或将其提供给老年人。国外有法律法规要求以自住为理由提前退出。两年不租。(五)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以行使请求权。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六)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有权同意续签租赁合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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