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市中心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出租后转租给丙方,甲方同意。但在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已将租金支付给丁某并交付居住。现乙方、丙方、丁方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此时,谁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丁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法律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裁定合同承租人履行:(一)依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前订立合同的。 承租人未取得租赁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该条界定了“债权平等例外规则”,即在每份租赁合同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债权不平等。 结论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一房多租”。根据本条规定,多个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实际履行,合法占有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因此,在本案中,丁某作为房屋合法所有人的承租人,先签订租赁合同,具有优先权。乙方和丙方均无权要求丁某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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