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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溯及力
释义

法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既往行为和事件的效力。一项法律如果可以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或事件,称为有溯及力;反之,便没有溯及力。关于法律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差异,法律遵循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时期具体的社会条件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原则。建国初期,中国的刑事立法采取从新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这样做在当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惩罚反革命罪犯,有利于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这是在特定政治形势下的特殊需要。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刑事立法的有关原则也发生了变化,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形势需要,有时法律明确规定附有一定条件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如1982年4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另外,1982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七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作出了从严和加重的规定的同时,还规定执行这一《决定》一律采用从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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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