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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渊源
释义

法的渊源

亦称“法律渊源”、“法源”或“法的形式”。语源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这一术语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
❶法理学中一般指法的创制方式以及由创制方式决定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制的,表现为何种形式,以及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国家权力是法律规范效力的现实来源,一个行为规则只有经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但同时,任何法律规范的产生又都有其物质基础和历史的、哲学的背景,国家权力的权威性不过是这些基础和背景制约力量的表现形式。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权力作为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同时也受到国家政体形式、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形式也不尽相同。奴隶制时期法的渊源最初表现为习惯法,以后又逐步产生了成文法。国王或君主的诏命也往往可以成为法的渊源。封建制时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国王或君主的诏令、成文法律、官府公告和判例等多种形式。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渊源形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宪法、法律、条约、判例、法理和习惯等。其中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则以判例法为主。在中国,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主要渊源;习惯只有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的渊源的意义;司法判例不是法的渊源,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目前中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和普遍效力的决议、决定,也属于法的渊源。
❷广义上,指法的原则和效力得以形成的力量来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参见[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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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