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
释义 | 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应当依照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办理。其主要特点是:侦查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要查明一般案件必须查明的情况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查明未成年人出生的年、月、日;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有无成年的教唆者和其他共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内务机关的侦查员进行侦查。传唤未成年人时,一般应当通过他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教师可以参加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且有法律所规定的理由时,才能对未成年人实行拘留或羁押。羁押未成年人必须与成年人和已经判刑的未成年人分开监管。对于未成年人,除法律规定的强制处分以外,还可以采取将未成年人交付父母、监护人、保护人看管或交付寄宿学校管理当局加以监管的办法。从提出控诉时起,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将未成年人交付审判,必须在处理庭上决定,并且通知辩护人出席处理庭。如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应当尽可能分案处理。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邀请教师及青年教育工作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传唤受审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庭;这些人有权参加证据的调查、提出证据、提出申请、要求回避。此外,法庭还可以通知未成年人学习或工作的企业、机关、团体到庭参加案件的审理。如果审理案件结果表明未成年人实施了对社会没有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并可以不用刑罚方法对他进行改造时,法院可以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裁定,同时对未成年人采用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性强制方法,如将材料移送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处理,或者将未成年人交付劳动集体或社会团体担保等。对未成年人判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的刑罚时,法庭可以考虑缓期执行6个月到两年,责成未成年人通过工作或者学习,消除其造成的损害,并由劳动集体或者个人负责对他进行监督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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