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最高苏维埃 |
释义 |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利。两院由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联盟苏维埃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民族苏维埃的选举名额是;每个加盟共和国32人,每个自治共和国11人,每个自治州5人,每个自治专区1人。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2次会议。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选举主席1人,主持各该院的会议,并轮流主持两院联席会议。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由宪法规定属于苏联权限内的一切问题,包括: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苏联国家预算以及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设立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苏联机关。苏联法律的立法权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法律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分别由多数代表投票赞成,即被认为通过。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自己的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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