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档案diplomatic archives使馆的档案和文件。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4条规定:“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公约》对于档案未下定义,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则于第1条“定义”中规定:“称(领馆档案者)谓领馆之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纪录片及供保护或保管此等文卷之用任何器具”。这项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外交档案。外交档案不得侵犯,意味着接受国当局不得没收档案或扣留档案以供审查,而且也不得迫使提供档案作为在该国的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档案不仅在使馆内不可侵犯,而且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侵犯的。即使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甚至发生武装冲突,或派遣团长期或暂时撤退使馆,接受国也应该尊重和保护使馆档案;派遣国可以将使馆档案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保管(《公约》第4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