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不加刑 |
释义 | 第二审刑事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上诉、抗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适用该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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