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释义 |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为了具体履行中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共29条,主要内容有: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使馆和使馆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其他使领馆自由通讯。通讯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但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波发报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外交信使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关税。使馆携运自用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免纳捐税。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符合的用途。在实施本条例过程,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来中国的外交人员以相应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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