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考核条例 |
释义 | 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令第1号1990第7月12日发布实施。同时废除原劳动人事部1983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全文共7章32条。其内容由总则、考核种类、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组织和管理、罚则等组成。它是我国劳动管理和培训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二点:(1)工人考核种类包括: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今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招用工人一律要经过职业技能考核,实行择优录用、双向选择,就业后,无论上岗、转业、晋升都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明确规定,工人考核要与使用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2)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方面。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此外,对考核方法,组织和管理以及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等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该《条例》对充分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技术及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在工人中造就一大批优秀技术人才和社会主义建设者,对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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