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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徐益初
释义

徐益初

男,1929年生,汉族,江苏常熟人。1956年肄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函授部。先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理事、顾问;中国检察学会理事等职。独著:《刑事诉讼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合著:《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主要学术论文有:《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几个辩证关系》(《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试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论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在我国检察制度中的运用》 (《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主要学术观点:
❶提出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两者有矛盾但不互相排斥。片面强调那一面,都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当前注重在程序上完善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必要的。
❷提出实践是判断证据的标准。证据的查证核实,就是实现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真实的实践活动。自由心证强调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为准,不适合于我国的证据制度。
❸提出只有共犯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
❹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但不能成为我国的诉讼原则。
❺研究审判实践中第二审几种审理方式,提出应限制书面审理,改进调查讯问审理和逐步扩大直接审理的方式。
❻提出检察机关的免诉权属于公诉权,反驳免诉侵犯审判权的观点。主张完善免诉制度而不应废除。
❼提出死刑核准权与死刑审判权相对分离的观点,不应将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而一。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仍应坚持复核程序。
❽提出应坚持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不宜改变。重点指司法监督,仍应保持其他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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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