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特权和豁免 |
释义 |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广义上指使馆、领馆、特别使团、代表团以及国家元首、军舰、军队等享有的地位和特权;狭义上专指使馆、使馆馆长和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享有特殊地位和特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际法上最早确立的法律制度之一。现在有一些国际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加以规定,例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有些国家以国内法律对外交特权和豁免加以规定,例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享受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保证他们作为派遣国的代表有效执行职务,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序言中声称:“此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开始时间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进入接受国前往就任之时,如果已经在接受国境,自其委派通告外交部之时;终止时间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职务如果已经终止,该人员离境或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止之时。但关于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9条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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