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档案 |
释义 | 长期保存的司法卷宗和关于司法行政的重要文卷、表册和其他文书。司法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逐步实现现代化,使司法档案能够系统地、全面地记载司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的历史,为分析各种案件提供法律、政策和事实方面的参考资料,为研究司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的规律和历史提供可靠的资料,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对司法档案工作有如下要求:一是立卷范围。包括:司法和司法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收发文件、电报、调查报告、法律、法规草案、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音、录象、账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有关司法和司法行政方面的命令、决定、决议、指示、条例、规定、通报、通知、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有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卷宗等。书记员或其他经办人办理完毕后,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均须按立卷原则整理立卷、归档。二是立卷要求。包括:(1)组卷,以司法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原则,灵活运用六个特征(时间、作者、问题、名称、地区、通讯者)并按照文件的不同价值、数量进行组卷。(2)卷内文件排列,要条理系统,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使之形成有机的整体,一般按时间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3)案卷的编目,主要是将文件编号、标明保存期限、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等工作。三是归案要求。包括:案卷立好后,按问题(如刑事问题或民事问题,民事问题中如继承问题或婚姻问题)、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尽量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接收档案时,应对档案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各单位档案一般按年归案,集中统一鉴定。司法档案应妥善保管,并逐步采用现代电脑技术,以便迅速、准确地查阅有关司法档案材料,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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