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含义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基本内容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司法机关独立,自成体系;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对法官地位有特殊保障,一般都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司法独立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是“三权分立”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反对封建专制、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在历史上具有进步作用,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该原则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成为资产阶级标榜其民主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该原则在性质上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当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尖锐时,人民争取民主的运动发展到威胁资产阶级的统治时,资产阶级常常抛弃司法独立,而利用赤裸裸的国家暴力实施专横的统治,以非法的手段扼杀民主运动。在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工具这一层意义上,司法独立原则包含了社会的法律管理的一些合理因素,因此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批判继承。参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