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豁免规章 |
释义 | Regulations on Diplomatic Immunities国际法研究院1929年10月18日通过的规章。国际法研究院认为1895年通过的《外交豁免规章》已不再适应国家法的新发展,因而通过新的规章,其主要规定是:(1)外交代表是由于其职务而享有豁免权的。豁免权适用于使团团长和使团人员。豁免权扩充适用于同居的家属和为使团团长和人员服务的人员。(2)豁免的放弃须由使团团长明示声明。享有豁免权的期限为其任职期间。遇有战争情事,外交代表应在豁免权保护下离境。外交代表前往就任、离任或临时返回本国途径第三国国境,享有同样豁免权。(3)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权、馆舍自由、管辖豁免和免纳关税。(4)人身不可侵犯权包括禁止各种形式的拘禁、逮捕、引渡和驱逐。使团团长的寓邸不可侵犯,并免受征用。(5)外交代表所用的设备,个人的物品、文件、档案及通信免受搜查和扣押。(6)豁免权的例外包括:关于接受国境内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诉讼;关于与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主动提起的诉讼直接相关的反诉;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专业活动的诉讼。(7)对于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境内所作的犯罪行为,接受国可采取严格的自卫和保护措施。除紧急情况外,接受国主管当局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执行。(8)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9)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免交一切直接捐税,但对接受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从事专业活动所课征之捐税不在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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