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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释义

苏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1988年6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关于苏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命令。该命令规定的苏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居住地(所在地)加盟共和国(没有州建制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根据追偿者的申请书审理解决强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问题。(2)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追偿者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追偿者关于解决强制执行问题的请求;追偿者如根据某国际条约请求苏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他的申请书应附带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文件(如该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申请书附件清单,追偿者申请书应附带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4条规定的文件)。(3)对要求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审理,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如果债务人反对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应在得知追偿者申请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后的1个月内,向其居住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对承认该裁决的意见。债务人的反对意见得在法院公开审理。(4)法院在听取债务人答辩和研究债务人提供的文件后,得作出关于允许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或作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苏联法院根据以下三种原因,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一,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规定的提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限已过。第二,具有追偿者据以要求苏联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所列举的拒绝依据。第三,在上述国际条约没有列举拒绝依据时,以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的规定为准。(5)苏联法院所作裁定之副本,由苏联法院在作出裁定后的3日内送达追偿者或其代理人,债务人。对苏联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按照苏联和相应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级法院上诉。(6)根据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苏联法院已经生效的关于允许强制执行该裁决的裁定,向仲裁裁决执行地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票。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根据苏联和相应加盟共和国立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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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