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设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国性的常设海事仲裁机构。根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建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所签订的契约、协议等受理海事争议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航海、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保险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中选任委员21人至31人组成,并从中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每届任期2年。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7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对海事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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