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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害敌手段
释义

害敌手段means of injuring the enemy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者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对敌方施加的暴力和策略行为。根据战争法规和惯例,交战者所能使用的害敌方法和手段不是无限的。各有关战争法规的规则都对其加以限制,禁止特定的方法和手段。遭到禁止的害敌手段和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下列几类:(1)野蛮和残酷的方法和手段;(2)背信弃义的方法和手段;(3)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野蛮和残酷的方法和手段包括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3条规定禁止的部分作战方法和手段,其中有: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和物质;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杀害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宣告绝不纳降;以及使用燃烧武器、爆炸性子弹、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等。背信弃义的方法和手段包括滥用休战旗、国旗或敌军军徽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标记等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指不分皂白的攻击平民和军人的武器作战方法,如核武器,大规模空中狂轰滥炸,遥布地雷、水雷等。国际上对害敌手段的限制主要出于人道保护的愿望和原则,旨在尽可能地减少战争和武装冲突对交战者及一般平民居民的伤害。自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以来,国际上曾多次制定了有关限制害敌手段的公约和文件,其中主要有1899年《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907年《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空战规则草案》、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61年《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最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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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