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仲裁 |
释义 | 因海上运输或海事活动而引起的各类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未能解决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条约等对海事争议作出合理裁决的活动。早在5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海事仲裁活动。195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于1959年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年6月21日修改成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海事仲裁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一样,实行一裁终局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对有关船舶碰撞、海上救助、海上船舶租赁、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船舶保险,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它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以及所发生的海事纠纷,进行仲裁。由于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各类海事纠纷具有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办案灵活等优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海事仲裁法规,设置了海事仲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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