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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管理强制措施之诉
释义

海关管理强制措施之诉

当事人不服海关在管理过程中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海关有权实施强制措施。我国《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对与违反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但扣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当事人对海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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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