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1945年宪法1944年,危地马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建立一个民族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1945年,召开新国民议会,制订此宪法,于同年3月11日通过。这是危地马拉建国后第四部宪法,是其历史上最进步的一部宪法。它以墨西哥1917年宪法为蓝本,保留了1879年宪法的主要特征。加强了对公民权利及劳工组织权利的保护,禁止任何把总统职务扩大为独裁政体的企图。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性质,宣布危地马拉是自由、自主和独立的,以保证居民享有自由、教育、经济福利和社会正义为主要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共和国。(2)立法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委托给议会,议会职权和从前相同。议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3)总统任期6年,相隔12年方可重任。(4)选举制度方面,规定总统、议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役军人不能当选为总统和议员。(5)对公民权利,规定年满18岁的识字妇女和男子(不限文化程度)有公民资格,有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政府雇用公务员,不问人种、性别,同工同酬,取消各种形式的歧视;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初级义务教育制,定期修改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妇女在产前和产后的假期等。此外,在经济上禁止垄断,取缔大庄园。1954年8月1日阿马斯政变上台后被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