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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
释义

苏联最高苏维埃

1988年年底以来苏联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命令和监督机关。它经常地、而不是仅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由联盟院、民族院(各271人)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1人)组成。联盟院和民族院权力平等。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苏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换联盟院和民族院成员的1/5。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召集春季和秋季两次例会,每次例会2至4个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在其5年任职期间全部脱产。鉴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人数适量,例会会期较长,所以苏联宪法赋予它极其广泛的重要权限。(1)苏联最高苏维埃拥有原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集体国家元首(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大部分权限。例如,保证苏联全境内立法调整的统一;解释苏联法律;规定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颁布全苏大赦令;组成苏联国防委员会和批准其组成;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战争状态;决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2)在苏联进行改革的形势下,苏联最高苏维埃在立法、命令和监督活动方面获得一系列新的重要权限。立法活动方面的权限包括,对所有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管理组织、财政预算制度等实施立法调整;制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规定共和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组织和活动的一般原则;确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地位。命令活动方面的权限包括:根据苏联总统提名批准苏联内阁总理;同意或否决苏联内阁成员、苏联安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同意解除上述人员职务;选举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委员,任命苏联监督院主席;根据苏联总统提议成立和撤销苏联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监督活动方面的权限包括:废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义团的命令和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义的命令;废除苏联内阁与苏联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文件;监督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苏联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向外国提供贷款、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的情况,以及监督签订有关从国外获得国家贷款的协议的情况;在必须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义务时,通过有关动用苏联武装力量的决议。1991年9月5日苏联第五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联盟在过渡时期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是两院制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原先的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亦称上院;联盟院名称不变,亦称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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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