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 |
释义 |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在人数相等基础上共同设立的辅助苏联最高苏维埃工作的常设委员会。1988年12月1日设立。共14人。国际事务委员会,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委员会,立法、法制和法律程序问题委员会,人民代表苏维埃工作问题和发展管理、自治问题委员会,经济改革问题委员会,土地问题和食品委员会,建筑和建筑艺术问题委员会,科学、国民教育、文化和思想教育问题委员会,国民保健委员会,住宅事务和保护家庭、母亲、儿童事务委员会,生态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问题委员会,公开性、公民的权利和申诉问题委员会。1988年12月1日和199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两部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常设委员会具备相同的法律地位;1989年6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的决议》的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常设委员会条例》规定的两院常设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两院常设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也适用于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参见〔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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