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0年以来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离职休养的制度。干部离休后不再担任国家公职,但享受的待遇比退休人员优越。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国家建立离休制度对他们的晚年生活给予特殊照顾是完全应当的,同时这也是使大批年老体衰的老干部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加速干部队伍新老交替的重大措施。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干部离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2)离休年龄:部级干部的离休年龄,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需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离休老干部属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干部,需报县级以上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干部离休发给离休荣誉证,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离休干部可按规定的范围及时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政治活动。生活上略为从优,除在工资、住房、医疗、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享受原有的合理待遇以外,还可以按规定再得到适当照顾。例如,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如属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按年增发本人两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如属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如属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的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再如,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因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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