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主条例清入关前制定的关于主奴关系的法令。努尔哈赤创建的满族后金政权在东北兴起以后,掠夺大批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人民作为自己的奴隶或农奴。这些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或农民都隶属于八旗贵族或士兵。后金政权为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和约束,鼓励互相告讦,奴婢也可以讦告主人。为防止报复,准许讦告的奴婢“离主”,即离开原主人,但并非可以获得自由,而是拨给本旗内其他贵族仍然为奴。努尔哈赤时就有“离主”的规定,而后又修订。至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议定《离主条例》,共六条,规定对擅杀人命、私匿俘获财物等劣迹者,可以讦告并准其离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