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末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
释义 | 清末民事诉讼律中关于当事人不服已确定的判决并请求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请求再审的诉讼,须合于法定理由才能提起。当事人应当于自判决确定时起的30日“不变期间”内以书面诉状提起。但若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后才知有可提起再审诉讼理由的,则从知道该理由时起计算。判决确定后已逾5年的,概不能提起再审诉讼请求。提起再审的诉讼,一般由原审审判衙门审判,但若系就同一事件的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皆声明不服而提起再审的诉讼,由原案第二审审判衙门审判。受理审判诉讼的审判衙门可行使职权调查再审诉讼的请求是否合法,若认定为不合法则须以决定的形式驳回请求;若认定为合法则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再审。对再审后的判决声明不服的当事人,可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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