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之诉 |
释义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为请求根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请求内容。在离婚之诉中,通常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诉讼,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为从诉讼。离婚之诉以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特征,如果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离婚;或者仅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诸法院,或者夫妻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的,均不是离婚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之诉的必经程序,对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应争取调解和好;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则依法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之诉应贯彻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之诉;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不得再提起离婚之诉;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离婚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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