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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
释义

离休

又称“离职休养”。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时,退出工作岗位,离职休养。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9月29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2年4月10 日 国务院发布)规定,老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凡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其参加革命的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行政8级和相当于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以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后,其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福利待遇方面优先照顾。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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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