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超过时效怎么办? |
释义 | 【为您推荐】东辽县律师 桂林律师 射洪县律师 桥东区律师 沙坡头区律师 汉源县律师 高新区律师 我国有信息公开制度,一来政府部门应当主动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公开一些重要的政府信息,二来,如人民群众认为政府应当公开一些公文政策但政府实际未公开的,可向政府申请公开。但如果信息公开超过时效,我们当怎么办?法律咨询网的编辑想借着本文援引相关知识与法条,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问题。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2015年2月,针对信息公开“成绩单”公布,国务院办公厅严格督查,各部门“交作业”的时间大为提前。不过,信息公开“成绩单”公布,不只需要速度和规模,下一步,得在“质量”上面多下下工夫才行。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更加明确地强调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9大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不少方面是首次纳入公开范围,如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权力清单,公开棚户改造建设项目信息、国有企业信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等。 二、信息公开超过时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般来讲,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要么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要么予以回复,明确不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超过时效,则必然是政府之责,必然是政府在法律素养与对人民的态度方面存在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也已明确了,如政府当作为之时不作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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