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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在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的荣誉证书。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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