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制度 |
释义 | 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条件及其待遇的制度。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最早规定离休制度的是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按照该规定,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休。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放宽了离休的条件,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可以离休,并规定了离休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安置等。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再次放宽了离休的条件,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时可以离休,并规定了离休年龄和待遇等,老干部离休,现在主要执行后两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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