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18条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解释》第8条可知,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交通事故受害人或事故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23条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可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范围内可以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不足部分,侵权人仍有赔付责任。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其性质决定了是否具有赔付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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