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现代性 |
释义 | 法社会学用语,现代社会的法区别于传统法、习惯法、宗教法和特权法、专制法的特点。梅因曾把法的进化过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以身份为特征,而现代法以契约为特征。杜尔克姆认为,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无分工和机械连带性的基础上,表现为以刑法为代表的“压迫法”,而现代社会建立在分工和有机连带性的基础上,表现为以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为代表的“恢复法”。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一直在从实质性向形式性,从不合理性向合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发达的法律制度是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为代表。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对上述法的现代性观点提出挑战。他们认为,梅因所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只适合于他的时代,即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而当代资本主义法又有回复到由“身份”决定的趋势。有人认为,按照法的现代性的上述特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法许多不具有现代性。同时,有些第三世界国家即使移植了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非现代化,也不能认为它们的法具有现代性。另一方面,还有的学者认为,象日本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法律制度许多地方保留东方的传统,但把它们说成是“非现代的”也是不公允的。因此,考察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现代性,没有统一的模式,归根结底看它们是否适合于这个国家社会生活的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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