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意下滑,商铺租户可要求减租 |
释义 |
在马女士租住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门面房经营商场期间,由于政府8个月的封闭式装修,店前道路的生意急剧下滑。她起诉房地产公司减少四个月的房租。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为马女士减租3个月。 法院认定,2012年12月1日,马女士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安乡县深柳镇深柳大道以北深柳文苑2号楼1-6号商铺出租给马女士经营儿童购物中心7年。第一年租金26万元,比第二年增长7%。2015年6月,县政府启动了历时8个月的沈流大道改建工程。道路施工期间,马女士租房店门前道路基本封闭,交通不便对其经营影响很大,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据此,马女士向法院上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减租4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的特点,道路畅通应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长期修路导致承租人立面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运营。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要求承租人继续按原合同支付租金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和对承租人经营的影响程度,应当适当调整道路建设期间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租户的减租,决定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对马女士减租3个月,共计7.44万元。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约定,但显失公平的,不公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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