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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
释义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

1949年12月20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施行。共17条。主要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及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至3人,委员13人至21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全院事宜,副院长协助院长执行职务;设秘书长1人,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院务,并督促决议事项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及秘书长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议,议决有关审判之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及行政审判庭,必要时设其他专门审判庭,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2人;各庭分设若干组,组设审判员3人,以其中1人为组长;各庭设主任书记员1人,书记员若干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委员得兼庭长、副庭长或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得就某一案件之审判自任庭长。最高人民法院于必要时,得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分院或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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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