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财产侵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
释义 | 最起码新时代大多数的男女青年当初结婚还是因为感情的,可是在婚姻生活的过程当中不断的演变成了双方互相算计,憎恨等这些情况将是最可悲的一种局面。有的时候,所谓的算计就体现在对本身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些事物,瞒着另一方私自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婚内财产侵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婚内财产侵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能够看出这些侵权方式都是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就算是没有任何的感情了,哪怕已经提起了诉讼,可是在没有办理离婚证之前相关的财产都属于婚内财产,具体的侵权行为就表现在其中一方为了给另一方增加负担,虚构自己的债务,因为夫妻共有债务也是要共同偿还的,或者把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给了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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