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之诉 |
释义 | 企业或个人对审计机关,财政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国营企业成本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主管国营企业成本管理的行政机关是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企业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l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企业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对其他有关企业成本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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