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条件如下: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什么时候执行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在6个月内执行,可依法申请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三、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网提醒,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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