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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损害
释义

核损害nuclear damage

由核污染造成的损害。1963年《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使核装置的操作者承担核损害责任。除由受害人的重大疏忽或由武装冲突引起的损害外,这种责任是绝对的。责任可以限制在每次事件不低于五百万美元。如果事故发生后10年内不提起诉讼,求偿权利就有所不同。1957年在巴黎通过的《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欧洲核机构成员国之间。该机构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框架内建立起来的,专门负责鼓励参加国在核能方面立法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特别是第三方责任和核风险担保方面的立法。1957年《公约》的责任原则和操作者的义务与维也纳公约基本相似。1963年在布鲁塞尔通过的《补充公约》,使《巴黎公约》得到补充,责任包括发生在非缔约国领土内的核损害,并规定赔偿额为1,200万计算单位。1964年又通过了一个《议定书》作为1957《巴黎公约》和1963年《布鲁塞尔公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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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