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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公约(修正本)
释义

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公约(修正本)Conventionon Third Party in the Liabilityin the Field of NuclearEnergy,as amended

1960年7月29日由比利时、丹麦等14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订的,经1964年修正的关于确保因核能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人获得适当而公平的赔偿,并划一各国有关这类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定的公约。《公约》规定,凡涉及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核能装置中的废物或来自该装置的核物质的核能意外事故造成的任何生命财产的丧失或损害,经证明无误,该核装置的操作者应负责任;但因武装冲突行为、侵略、内战或不能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事故,操作者不负其责。《公约》确定了操作者的最大责任,并规定对核能意外事故采取行动的时效为自事故之日起10年。此外,《公约》规定操作者必须为他的责任置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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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