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拉克共和国劳工法 |
释义 | 伊拉克共和国劳动法典,是伊拉克共和国调整其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法。1970年7月1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起生效。共18章266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雇佣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和公共节日,雇佣妇女和少年,矿山和采石厂劳动,一般工业安全与预防措施,集体产业协议,工程项目和企业的联合工作组织,劳动纠纷和合法罢工,劳动检查,对公营就业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劳工法院,就业、职业培训和残疾者培训机构,工会组织,奖励与惩罚等。第一章“基本原则”阐述了伊拉克共和国关于劳动及其立法的若干基本原则。第二章“定义和总则”定义了本法所涉及的若干基本名词概念,并就本法的适用范围、使用语言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三章“雇佣合同及其终止”分为“雇佣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终止”等两个部分。第四章“工资和工资规定”分为“工资”、“工资规定”两部分。第五章“工作时间、休假和公共节日”分为“工时和休息时间”、“休假和公共节日”两部分。第六章“雇佣妇女和少年”分为“雇佣妇女”、“雇佣少年”两部分。第七章“矿山和采石场工作”就矿山与采石场的工作条件、安全措施、工作时间、卫生条件等作了特别规定。第八章“一般工业安全与预防措施”规定了管理机构和雇主在工业安全和卫生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九章“集体产业协议”规定了集体产业协议的概念、双方代表的组成、协议内容等方面的内容。第十章“工程项目和企业的联合工作组织”规定了工程项目中的联合工作组织委员会的建立、组成、职责、权利义务等。第十一章“劳动纠纷和合法罢工”规定了劳动纠纷的概念、劳动纠纷的处理办法和程序、工人合法罢工的条件等。第十二章“劳动检查”规定了劳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资格、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义务等。第十三章“对公营就业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就在有关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等公营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作了特别规定。第十四章“劳工法院”规定了劳工法院的司法权力、劳工法院的体制与组成人员、权限范围等内容。第十五章“就业、职业培训和残疾者培训机构”分为“劳工机构”、“中央就业办事处”、“中央职业培训办事处”、“中央残疾者培训办事处”等四个部分。第十六章“工会组织”包括“工会组织的目的”、“工会的建立”、“工会的法律性质”、“工会的目的及其领导”、“会员和会员申请”、“工会财产和收入”、“大会”、“产业工会代表大会”、“省的总工会”、“总工会”等十个部分。第十七章“奖励与惩罚”规定了奖励优秀工作者的制度及违反本法所应受的处罚等内容。第十八章“过渡性及其他条款”规定了本法的实施细则的制订、本法的生效日期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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