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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释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规章,1995年1月1日起试行。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6)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7)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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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