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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代理人
释义

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规定;其代理的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决定;其代理资格是以授权委托书为证明。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但一般不能超过2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证明代理人有权代为诉讼行为,只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使者和承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在诉讼上代为处分某种实体权利,则要求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可分为普通委托和特别委托两种。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只要有委托人的签明或者盖章,即可得到承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入。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效力。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出庭。但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参见[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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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