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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释义   一、委托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 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 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
    二、受托人责任义务
    (一)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二)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三)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四)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五)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三、委托人责任义务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二)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三)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委托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处理委托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效益以及一些相关义务,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报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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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