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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夷商管理条例
释义

澳门夷商管理条例

明清政府对住澳门的葡萄牙等商人颁布的管理规则。自1557年葡萄牙殖民者占领澳门后,明政府即颁有对夷商管理的规定。(见《明史·佛朗机传》)清朝,康熙十九年颁令“澳门夷人与内地商人各将货物,俱由旱路挑至关前界门,互相贸易”(《抚粤政略》卷2)。乾隆九年,澳门同知邱光任制定《七条防范外夷条例》较集中地规定住澳夷商应遵守的内容:(1)禁畜养倭奴。凡新旧澳商敢有仍前畜养倭奴,许当事人前来报告,严拿处以军法。(2)禁买人口。若夷商敢故造收买唐人子女,按各究追,仍治以罪。(3)禁接买私货。夷船货物应赴省城公卖输饷。若有潜运交易,提调官吏即捕,贸物器船没官,罪犯究治。(4)禁擅自兴作。夷商不得随意在澳建造新房、亭舍、擅兴土木和设置炮台。(5)在澳夷商犯罪,重案犯由澳门同知负责审理报省府及中央复核,轻微刑事案、民事纠纷及夷商之间纠纷案件,由葡萄牙人设“大宪”组织予以审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澳夷船只的抽税、兵舰、入港、黄金、白银和鸦片毒品的输运等内容。这些规定随着《中英江宁条约》的签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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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