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工业场所内卫生与工作安全总章程 |
释义 | 本章程由澳门总督以第五七/八二/M号法令发布。共十章。第一章概则。规定了该章程主要是为工业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了该章程的实施范围,雇主与雇员的义务。第二章工业场所之设备。规定了楼宇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关于照明的规定;工作地点通风、噪音防护、辐射防护的要求;关于火险及火警时的防护。第三章机器之防护。规定机器传动部分的防护;机器破裂情况之防护;机器保护设备;机器运行中的保养;机器的修理;发动机的安装;传动机械设备的各项安全要求等等。第四章起重、运输和储存的设备及工具。规定了起重机、滚轮输送带、绞车、差速器及其他起重设备的安全规定;电器设备的安全等等。第五章设备、机器及各项用具。规定了火炉、冷藏等设备的安全;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焊接及切割设备的操作等等。第六章保护及修理。规定了各项保养及修理的要求、维修中的安全措施等等。第七章危险及引致不适之物质。规定了减轻事故及防止危险的方法;太平门、报警器的要求等等。第八章工作人员健康的保护。规定了卫生措施,如供水;工作地点的清洁;残余物的清除;厕所、浴室、更衣室等卫生设备的要求。第九章个人保护装备。规定了工作服的要求;头部、眼部、耳部、手部、脚部等部位防护。第十章最后规定。规定了未成年者及孕妇的保护。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及孕妇使用机器、工具或危险物质工作等等。该章程于1982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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